符合自首…法院外撞死妻與律師 改判無期定讞
洪當興和妻子育有兩名孩子,因夫妻不睦分居,洪提離婚訴訟。家事法庭通知雙方在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調解離婚,洪第一次看到黃政雄,不知黃是妻子的律師,調解過程中因想起種種不快、又為爭孩子親權相持不下,不滿黃一直插嘴,非常火大。
雖然洪當興和妻子同意離婚,也調解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孩子親權待法官裁判,當天調解結束後,洪妻和黃政雄離開,洪看到兩人沿路交談,覺得兩人「好像很臭屁」,加上想起自己獨自扶養兩個小孩,日後可能失去親權,竟駕車將兩人活活撞死。
這是全台首次有律師在法院院區內因執行業務而遇害,洪在鬧出人命後,打電話向一一○、一一九報案,台南地院和高院台南分院認為,洪視人命如草芥,依殺人罪判處死刑;案件上訴二審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對洪是否有自首說明不清,加上事關極刑,因此撤銷發回。
高院台南分院更一審認為,洪當興在撞擊、輾壓被害人後約四秒停車,手機因撞擊力道彈落,洪找到手機後便撥打一一○,但未接通,心急之下認為「應該先打一一九」,救護人員因此趕來救人,更一審因此認定洪的行為符合自首要件。
更一審認為,洪當興手段粗殘,幾乎是瞬間起意,一次殺害兩人,犯行嚴重,但審酌吳有「退縮、內向、壓抑、固執、自我中心、溝通障礙」品行,犯後想彌補卻又無力補償,且孩子已失去母親,不希望成為孤兒,減輕刑度為無期徒刑。
洪當興說,因案子太嚴重,覺得「道歉已無用處」,只寫過一次道歉信給受害律師家屬,怕再寫會有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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