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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警開偵查庭 律師竟把證據藏口袋遭判刑6月
翁姓律師受離職員警委任辯護貪汙案,偵查庭中,將搜索扣押的匯款書證物放進口袋,依隱匿刑事證據罪起訴。法院審理,翁辯無罪,台北地院更改起訴法條,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翁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54萬元。
判決書指出,翁身為律師,熟稔法令規定,利用檢察官清點扣案物的機會,將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予以隱匿;翁曾有利用擔任律師機會洩密的紀錄,2次利用執業機會犯罪,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改之意,依法判決。
同案,檢察官認為薛姓離職員警是共犯,起訴薛,不過,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薛犯罪,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法則,判薛無罪。本案可以上訴。
薛姓離職員警2013年涉電玩弊案被查辦,請翁辯護。檢方指控,2013年7月2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第3偵查庭偵訊薛,勘驗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3月6日搜索扣押的皮包,翁趁檢察官不注意時,將皮包內2紙元大商銀匯款書取出,藏入褲子右口袋,檢方起訴翁與薛。
法院開庭,翁否認犯行,辯稱不是想要隱匿匯款書不讓檢察官知道,沒有隱匿證據;法官認為,翁若需匯款書為薛主張權利,應向檢察官聲請、或以書狀聲請取回扣押物,捨此不為,證明他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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