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台擺放情趣用品 店主違反兒少權法挨罰2萬元
台北市政府商業處去年1年6日,查獲夾娃娃機店擺放情趣用品,將廖姓老闆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2萬元。廖男不服提告,主張受罰對象應為檯主。台北地院認為縱他非檯主,但身為店主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判敗訴。可上訴。
台北市政府商業處於去年1月6日,查獲廖男開設的夾娃娃機店,發現32號機檯選物販賣機內有按摩棒及23個「TENGA EGG」自慰杯,屬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物品。
社會局1月16日函請廖男陳述意見,並於同年2月3日獲其回覆檯並非本人經營,該名檯主已於1月9日離場等語。社會局接續於2月25日及3月31日函請廖男提供機檯承租人租賃契約或其他身分相關資料。
同年4月10日,廖男回覆:「已多次與原承租人聯繫,但都未能得到回覆」。北市府審認廖男違反兒少權法,依法裁處2萬元罰鍰,廖男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廖男主張,夾娃娃機店的經營方式,是店家承租店面擺設機檯,再將機檯轉租給若干檯主各自經營,店家無法干涉各機檯主經營方式,也僅機檯負責人能開啟已上鎖機檯,故店內擺放相關物品的機檯非他所經營,商業處要裁罰檯主才對。
北市府辯稱,兒少權法之立法意旨,以保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避免心性未定情況下,受外界不良環境、物質影響而偏差,故必須以公權力排除有礙兒少健康的物質與環境。該法第43條規定就是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
北市府認為,廖男店面機檯擺放情趣用品,還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讓任何人得以隨意進出並夾取,確實違反兒少權法第43條規定,商業處依法裁處2萬元並無不合。
北院認為,店內機檯色情或猥褻的情趣用品,確實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商業處裁罰並無違誤。其他機檯擺放的是玩偶娃娃與3C商品,可預見會吸引兒少自由進出該店,有機會接觸到成人用品,卻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具有過失,且商業處開出最低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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