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立案 法院首開庭不排除停止訴訟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未於期限內轉型為政黨遭內政部廢止立案。婦聯會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首度開庭,受命法官認為審理中的另案「內政部命婦聯會限期轉型」是本案原處分前提,請雙方陳報是否合意停止訴訟,或由合議庭評議是否裁定。
內政部指出,政黨法是2017年12月6日公布施行,於兩年期限屆滿前,已通函給各政黨及政治團體促其儘速完成改正。婦聯會是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的「政治團體」,未於前年12月7日前依政黨法相關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
內政部前年12月24日作出處分,要求婦聯會於文到4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辦理者,將依規定廢止立案。婦聯會說明,政黨法兩年緩衝期間,數度向內政部懇求成為其他組織,另向衛福部申請成為公益團體。
不過,兩部會互踢皮球,因此無法於今年4月26日依政黨法轉型為政黨。婦聯會不服「限期補正轉型原處分」,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內政部另予以廢止立案、財產清算。
婦聯會不服「廢止立案原處分」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衡量公私益後,認為政黨法缺乏無意轉型者空間,退場機制嚴重僵化,恐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有違憲之虞,今年5月7日裁定除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外,其餘均停止執行。
婦聯會也針對兩件原處分提起「本案訴訟」,而「限期轉型原處分案」將於本月26日續行審理。至於「廢止立案原處分案」今下午2點30分首度開庭,受命法官彭康凡羅列13個問題請雙方回答,並請內政部儘速陳報對婦聯會聲請停止訴訟的回應。
婦聯會律師團主張,內政部依政黨法第43條第2項廢止立案,該法條侵害憲法保障基本權、違反比例原則等,已違憲。且規範對象並非如婦聯會這般「非參選型政治團體」。
此外,「限期補正原處分案」另案審理中,是本件原處分作成依據是以其合法為前提,兩案有關聯性,聲請鈞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律師團指出,婦聯會多次函詢內政部是否可轉換為公益團體,內政部回覆只能轉型成政黨,已違反平等、誠信原則,有裁量怠惰及濫用情形。內政部委任律師翁國彥反駁,43條是否違憲並非鈞院審酌部分,且「非參選型政治團體」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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