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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新法想得太美好 檢促加強蒐證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蕭宏宜指出,警界似乎認為,以往處理相關案件時,司法系統對「公然聚眾」的見解為「在公共場所吆喝聚眾」,若是用電話或通訊軟體私下邀約到公共場合鬥毆,即不符合構成要件,造成員警難以用妨害秩序罪移送,公權力弱化,因而建議把公然聚眾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蕭宏宜說,不論實務見解是否均無法涵蓋邀約鬥毆的情形,修法本身讓文字更明確,是可以支持。有疑義的地方是,透過一個以維護「公共秩序」的國家法益罪名,是否就能防堵公權力弱化?修法後的操作,如果一律將相約或非相約的群眾鬥毆,等同於侵害公共秩序,則數人參與的傷害既、未遂行為,只要地點符合修法文字的公共性,一律成立本罪。
結果是,解釋上等於架空傷害罪在此類案型的適用,遑論傷害罪本來是實害犯、普通傷害罪甚至不罰未遂。簡單說,三個人出現在一起,難以證明是為了要打架、「公共秩序更沒有脆弱到一打架就能認定被侵害。」
另有檢察官指出,修法後的構成要件本質沒有改變,仍要有意圖施強暴脅迫的主觀犯意,也就是基於施強暴脅迫意圖而聚集人群,但「意圖」最難蒐證及認定,員警多未在第一時間查清楚,「把新法想得太美好。」
檢方建議警方加強蒐證,透過偵查技巧證明犯嫌有「不確定故意」,可預見打架發生而不違反本意,「緊咬」知情要準備打架,檢察官才能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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