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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生花7200元「租女友」3小時 違規拉衣看胸被告猥褻判刑
陳姓大三學生花7200元租「出租女友」3小時,依規則,他只可以牽手、摸頭、擁抱,但陳犯規撫摸對方大腿內側、翻開衣領瞄她胸部並襲臀,女方數度抗議無效。陳事後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台北地院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
2019年7月,陳透過LINE與「愛演戲─臨時演員」仲介公司聯繫,詢問出租女友服務,仲介公司以3小時、7200元的代價介紹臨時女友給他,約定出租時間從8月2日晚上6點至9點,且囑咐租用期間只能牽手、摸頭和擁抱。
陳與出租女友約在台北車站,兩人先到速食店用餐,再步行到大安森林公園。期間,陳恐嚇說想帶女生回家「我會綁架妳」,也說同學會約炮,還說她看起來像常被欺負的樣子;女方擔心對方想要發生性行為,相當害怕,但因3小時還沒到,不敢擅自離去。
在大安森林公園陰暗處,陳姓大學生開始「違規」,不斷撫摸女方生殖器附近的腿根、腹部、臀部,還翻看她的胸部,直到3小時「時間到」,才讓女方離開。女方一離開後,馬上向市警大安分局報案。
陳落網時坦白認罪,也寫了張道歉信,台北地院認為犯罪事實明確。陳為滿足私慾,不顧「出租女友」反對而猥褻,法官認為行為不可取,但念及他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當過派遣工也智慮未深,判他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妥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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