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合理說明財產暴增 林益世遭罰120萬元抗罰敗訴確定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因收賄遭判刑,他於2011年為申報基準的財產,較前一年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年所得總額一倍以上,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120萬元。林提告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敗訴確定。
林益世於擔任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期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定期財產申報。其以2011年11月17日為申報基準日所申報財產,較2010年12月30日為申報基準日財產,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00年全年所得總額1倍以上。
經通知限期說明後,林就增加財產1580萬元,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監察院認有違反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情事,裁處罰鍰12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院裁罰合法,前年8月21日判林敗訴。林不服上訴,最高行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有關前後年度財產比對的規定,須以公職人員前後年度實際持有財產,據以作為比對依據。
合議庭認為,本件裁處權時效,應自申報義務人違反真實合理說明義務之日起算,而非自申報基準日或監察院受理申報日起算。此外,林益世主張其行為依貪汙之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立法目的相同,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合議庭指出,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之1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立法目的,行為主體及構成要件等均不同,應非屬一行為,要無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適用。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予以維持,而駁回林益世在原審之訴,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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