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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搭捷運3小時丟工作機會 提國賠又因遲到1小時敗訴
林姓男子2018年9月要到新北面試餐廳工作,詢問新北市政府話務人員如何前往後,因誤搭其他班次,失去工作機會。他認為整件事是市府人員提供錯誤資訊導致,興訟要求市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賠償3萬元被駁後,又上訴稱自己不是新北居民,加上路人指錯路,遲了1小時才到法院,希望有到庭陳訴機會,但二審合議庭認為他未提出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的證據,認為上訴不合法,判他敗訴。
林男興訟主張,自己是因為新北市政府話務人員給了錯誤的機場捷運資訊,才會誤搭班次,被困在捷運站內長達3小時,有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誤搭證明為證。因為誤搭,他失去了月薪3萬元的餐廳工作,市府相關局處應負起國家賠償及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給付他3萬元。
新北地院簡易庭調查,話務人員在電話中提供林男搭乘捷運路線建議,屬於建議服務性質,無法律拘束力,非機關行使公權力的統治權行為。另外,話務人員已提供正確搭乘捷運路線建議,至於林男決定搭乘哪個時段、路線、班次及列車,並非話務人員所能預見,林男面試遲到與話務人員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認定求償無據。
簡易庭判決後,林男再提上訴,指自己因路人報錯方向而遲到一小時,導致一審最後以一造辯論被判敗訴,希望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給予表達意見機會。
二審合議庭認為,按依照法律,小額程序的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除非是判決違法,否則不得為之。林男未能舉出一審判決哪裡違法,其上訴即不合法,因此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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