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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女課長挪用公款長達11年 法院判她要賠2291萬元
台灣電力公司前課長姜清鳴利用經辦業務機會,挪用公款3000多萬元,因屆齡退休被查帳而向警方自首,一審被判刑3年4月,得易科罰金120萬元,追徵犯罪所得2027萬元;民事部分,台電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姜應賠償2291萬3117元,可上訴。
姜清鳴2005年7月1日起擔任台電綜合研究所供應組財務課長,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退休為止擔任材營課長,業務為包括將委託台電試驗的廠商繳到綜合研究所帳戶內款項彙整、統計後,交由財務課出納銷帳。
姜清鳴2006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為止,共44次填製取款、匯款、存入單據,將公款轉入個人、子女或第三人帳戶內侵占入己,不法所得共計3010萬2399元,不過,姜因屆齡退休、未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東窗事發。
姜在台電尚未提出刑事告訴前,2017年9月15日下午在由律師陪同頭前往台北市警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自首,之後被檢方偵辦、起訴。法官審理認為,姜罔顧台電公司對他的信任,長達近11年期間挪用公款3010萬2399元,造成台電嚴重損失,且迄未與台電和解,考量他自首、歸還台電983萬1457元,就他所犯44罪每罪都判得易科罰金刑,訂應執行刑3年4月,得易科罰金120萬元。
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姜清鳴應賠償台電2291萬3117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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