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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太衝動?與14歲女友發生關係 屏東地院判刑6月
屏東恆春一名盧姓男子,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一名13歲就讀國中的少女,兩人認識一年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於盧住所的房間內發生關係。事後被少女父母察覺,向盧男提告,警詢、偵訊及地院審理期間,皆坦承不諱,但盧男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性交,因此,屏東地方法院,將盧依妨害性自主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
判決指出,盧男,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一名13歲就讀國中的少女,兩人認識一年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於盧住所的房間內發生關係。事後少女父母察覺有異,詢問後,得知此事並報警處理。
盧男警詢、偵訊及地院審理期間,皆坦承不諱,屏東地院審酌,盧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身心發展均未成熟,卻仍與她發生關係,不僅影響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且未能與少女達成和解。
地院考量,盧男年僅19歲,正值年輕氣盛、血氣方剛之年紀,因情慾衝動而犯案,且兩人交往期間,並未違反少女意願也未使用暴力、誘拐等犯罪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因盧男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性交,屏東地院,將他依妨害性自主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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