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發作突掐老婦頸部 碩士賠50萬施以監護1年
具有碩士學歷的陳男,2年前因癲癇發作,突動手掐住素不相識81歲范姓老婦的頸部,並將她推倒,繼續掐范的頸部,經路人發現制止,一審認陳有再犯之虞,依傷害罪將陳男判刑1年6月,並於執行後施以監護3年,他不服上訴,二審以陳男以50萬與被害人和解,改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
判決書指出,陳男(39歲)因罹有癲癇、器質性腦損傷(瀰漫性皮質異常)精神疾病,乃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2018年9月20日傍晚,陳男在某國小人行道上,見范姓老婦步行經過,步行到范身旁,先徒手掐住范的頸部,並將范推倒在地後,持續徒手掐住范頸部,使范因此受有頭部左側後枕挫傷、皮下血腫及頸部前下緣有掐痕等傷害。
經路人及在附近打掃的清潔隊員合力將陳拉開並壓制在地,范姓老婦始得以起身脫困。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而查獲,並將陳男強制送往衛生福利部台中醫院住院就醫。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一審認陳有再犯之虞,改依傷害罪將陳男判刑1年6月,並於執行後施以監護3年,他不服上訴。
二審合議庭以陳男因癲癇病發失控以徒手攻擊范姓老婦,致范受傷及不敢外出運動、心中有陰影、晚上睡不好,經診斷為泛焦慮症、創傷症候群,客觀上犯罪手段及范損害應屬輕微,陳雖有碩士學歷,但於2015年起受癲癇及腦膜炎之影響罹患器質性精神疾病,行為時智識狀態大不如前,甚而低於常人。
陳男因此喪失工作能力並與妻子離異遭逢人生劇變,其情可憫,且陳於原審就傷害罪全部認罪,也極力爭取與被害人范和解,但迫於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但二審審理時,陳男以50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合議庭認陳具悔意,因此改判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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