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宣布 性侵犯強制治療是否違憲
目前刑法規定犯性侵害等罪者,經評估、鑑定有再犯之虞,得令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有三名性侵犯與兩位法官認為現行規定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其中,盧姓男子因乘機猥褻,九年的強制治療比刑期還長。七年前盧聲請釋憲,他在日前言詞辯論時指出,從服刑到強制治療,如同「被關十二年」,強制治療就像在坐牢。
大法官十一月三日舉行言詞辯論,律師表示,強制治療生活起居和受刑人無異,像是換名的標籤詐欺,鑑定、評估方式沒有規範,受治療人不知何時能離開,比受刑人還劣等。
聲請法官張淵森舉例,刑法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間,也沒區分犯罪行為輕重,有「遛鳥俠」治療四年,是被判刑度的七倍,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當時正逢長榮大學女學生遭性侵勒斃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強調強制治療制度是以治療、復歸社會為目的的保安處分,對象都是有再犯風險的高風險性侵犯,且每年都有評估,若宣告違憲全放出去了「誰來負責?」
不過,為因應大法官釋憲結果可能帶來的衝擊,法務部已進行沙盤推演。
法務部認為,如果大法官宣告程序爭議部分違憲,相關法律有修正必要,將建議司法院在該院主管的刑事訴訟法中修正強制治療執行細節,讓當事人有向法院說明機會,另可佐以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法,指定何種對象應入何種場所治療,視今天釋憲結果才能決定未來應該修正哪幾部法律。
另一種狀況,是大法官宣告刑後強制治療全部違憲,且立即生效,目前強制治療的性侵犯就要放人,恐引發社會恐慌。
針對「最不利」的解釋結果,法務部經多次會議討論認為,只能回歸性侵害防治法處理,警政機關可定期、不定期查訪,嚴防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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