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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口罩包裝印醫材許可字號 業者喊冤
新北市新莊某醫療器材批發商自前年12月起向曾是口罩國家隊的加利公司購買了上萬片一般口罩,分裝販售後,因包裝印有衛服部醫療器材許可編號,遭人控商品以假亂真,被檢調單位查辦;新北地檢署偵訊時,業者頻頻喊冤,辯稱以為編號只是工廠代號,最後雖然沒有詐欺和藥事法刑責,但還是因標記不實被認定涉犯妨害農工商罪。
據了解,該醫療器材公司自前年12月開始向加利公司進貨,一共叫了1萬5000片的裸裝一般口罩,事後再裝進印有加利公司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的紙盒對外販售。此外,該公司另外向不知名的推銷員購買了一批裸裝一般口罩,分裝時,也將自家的許可證號印在外盒,產地還標註日本,並透過國內知名量販店銷售,所以被控違法。
偵訊時,醫療器材公司的陳姓負責人喊冤,強調自己知道不能將一般口罩當成醫療口罩賣,販賣時也主動表明是一般口罩,外盒印有許可證號一事純屬誤會。他表示,自己一直以為許可證號只是工廠代工編號,所以才會印在包裝上,不知道證號不能用於非醫療用口罩的盒子上,至於產地標註日本一事則是相信業務員說法才放。
檢方調查,藥事法所規範的「製造」是指原物料加工而成的藥品和醫材,不包含周邊的標示、包裝、分裝和品管措施,所以縱使醫療器材公司有自行或委託他人分裝一般口罩,難認有違法嫌疑。此外,業者今年初接受媒體訪問時,標題也說明口罩不是醫療用等級,使用的品名也是該公司所有,也難認有詐欺或偽造文書情事。
檢方認為,該醫療器材業者是涉犯販售虛偽標記品質商品罪,但審酌業者近10年無刑事犯罪紀錄,犯後已經坦承,且深表悔悟,經此事件應知所警惕,因此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緩起訴期間須支付公庫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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