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空服員外站津貼是「暴利」要撤銷 華航二審再敗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6月21日通過空服員罷工投票,兩天後空服員罷工造成航班大亂,差點影響總統出訪,經資方與工會協商後達成外站津貼調高等七項協議。事後,華航主張屬民法「暴利」行為向法院訴請撤銷「外站津貼」,一審敗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可上訴。
華航以工會突襲式罷工,等同未經預告,造成華航措手不及,還趁董事長何煖軒剛上任無經驗之際,輕率簽下「不平等條約」,其中「外站津貼」由每小時2美元調到4美元.隔年調到5美元的給付顯失公平。
華航提告,主張符合民法第74條第1項要件,先位請求撤銷該外站津貼協議,備位請求該外站津貼協議第3、4 點給付義務應予免除。工會主張是合法行使罷工權也非突襲式罷工,為確保總統專機任務不受罷工影響,提早以簡訊詢問專機任務組員是否參加。
工會指出,在討論協議時勞動部長等人在場協助,何煖軒歷任交通部要職、總經理謝世謙任職華航30年,對交通運輸產業和華航人事極為熟稔,都不符合急迫、輕率、無經驗而同意該外站津貼協議。
一審以工會罷工經過醞釀、投票,且華航對罷工也有應對措施,與工會協商時,還派出律師團參與調解,外站津貼達成協商是經過討論後的協議,董事長何煖軒、總經理等人,都有交通部和華航經營資歷,華航並非在「輕率」下簽協議,前年11月判華航敗訴。
二審認為,工會在2016年5月3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已提出外站津貼權益訴求,於調解不成立後,經投票決定罷工,合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
雖於2016年6月23日突然宣布於翌日進行罷工,但工會同年5月31日向新聞媒體表示已有相關因應措施,且何煖軒曾擔任交通部常務次長等職務,且曾有處理台鐵、中華郵政工會抗爭案經驗,謝世謙在華航任職30餘年,均具有豐富經驗。
再依華航2016年6月27日發布說明稿,何煖軒在上任前10天已研究相關議題。華航於同年6月24日協商時另有律師協助,與會幕僚也可提供相關資料供何、謝參考,可見其等並非急迫、輕率、無經驗而同意該外站津貼協議。
華航在同年6月24日簽署外站津貼協議,同年月28日與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簽立條件相似協議,華航同意未加入工會的空服員也可領得類似津貼,堪認外站津貼協議並非顯失公平,應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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