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照鏡外側有亮點閃爍 運將免繳3000元未打方向燈紅單
吳姓計程車司機在國道變換車道,被前車以朝後拍攝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未打方向燈,收到3000元罰單。吳以計程車右後照鏡外側有方向燈閃爍亮點,車頭方向燈則因日行燈開啟無法辨識,堅稱有打方向燈。基隆地院審理後指出,雖無法確認後照鏡閃爍亮點是方向燈,但監理單位舉發違規證據也不足,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今年1月6日上午7點半多,駕駛計程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指標13.5公里處,遭人檢具車輛朝後拍攝行車紀錄器影像,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9公路警察大隊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國道警察認定違規屬實舉發,吳收到紅單後提出申訴,基隆監理站認定違規屬實,裁罰3000元。
吳男不服,今年3月27日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的計程車前側方向燈位在日行燈上方,另一處則在左右兩側後照鏡外側。檢視違規舉發光碟畫面,他在變換車道時右後照鏡外側的方向燈確實有在閃爍,代表他有使用方向燈,聲明撤銷原處分。
法官審理後指出,當庭勘驗檢舉畫面,可見吳男駕駛計程車行駛接近國道匝道口時向右偏駛,過程中明顯可見車頭日行燈開啟,但日行燈上方方向燈明滅無從辨識。右後照鏡外側方向燈有閃爍亮點,但無法確認是方向燈開啟,或物體移動反射的光影。
法官認為,因無從辨識吳男開車使用方向燈狀況,代表缺乏積極證據證明他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行為。吳表示當時有打方向燈,右後照鏡才會閃爍亮點;車頭方向燈也有開啟,但因日行燈照射,才無法在光碟影像中辨識出來。
法官說,因為無法排除如吳男所述,前側方向燈因與日行燈燈光交疊,造成影片中難以辨識,右後照鏡外側方向燈又有閃爍情狀,難率認吳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行為。監理單位僅憑警方提供檢舉人採證影像裁罰,舉證責任不足,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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