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開超量麻黃助病患減重致死 疏失中醫判刑定讞
劉姓中醫師被控持續開立超量麻黃給體重達103公斤病患服用助減重,疏未注意病患狀況適當減量,導致病患死亡。二審判劉姓中醫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劉男為合法執業醫師,陳姓病患自民國102年6月26日起在中醫診所接受減重療程,由劉姓中醫負責診療、處方。
判決指出,陳姓病患體重達103公斤,為冠狀動脈硬化心臟病危險因子,服用麻黃更應謹慎;劉姓中醫疏未注意,知悉陳姓病患服用麻黃後疑有不良反應,仍未追蹤後續症狀,並評估是否停止使用或減少藥量,持續開立超過建議用量每日15顆藥量供服用。
判決指出,陳姓病患於102年7月22日,因服用「減腫三麻黃囊」麻黃成分使血管發生痙攣,配合服用減重茶含有咖啡因成分加強麻黃功效,使其原已存在冠狀動脈狹窄程度,造成心肌缺血而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心臟性休克,而於隔天凌晨死亡。
劉姓中醫在開庭期間抗辯,沒有過失致死犯行,診療用藥均已盡專業上注意能事,陳姓病患死亡,他並不能預見,並無過失;病患是心因性猝死,並非因服用減腫三麻黃囊致死。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酌證人、鑑定人證述及相關病歷資料、中醫文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長庚大學、中國醫藥大學等鑑定意見認定,劉姓中醫過失行為與陳姓病患死亡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認定,劉姓中醫未注意及觀察陳姓病患身體狀況變化,施行必要藥物調整及後續症狀追蹤,將麻黃減量或停用,而逕行增加劑量,且所開立劑量,已逾藥品仿單及中藥典中建議用量;其中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後,也認為劉姓中醫所為有違醫療常規,其醫療行為具有過失,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劉姓中醫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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