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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林郭文艷解任大同董事
法院認為,林郭文艷刪除股東表決權,再次凸顯我國股東會的亂象,若法院未解任董事職務,將成為其他經營者模仿的對象,其他公司經營者將有恃無恐,林郭若繼續擔任大同公司董事,將使大同公司及股東受有重大損害,不適合再擔任董事。
投保中心主張,大同公司今年六月由林郭文艷擔任主席召開股東會,但大同透過通知書限制六月卅日股東會出席人數、林郭在股東會上未明確揭示出席股權、大同剔除廿八位市場派股東表決權、大同未依股東要求封匭,有四處違法。
林郭文艷以部分股東股份資金來源涉及陸資,或違反企業併購法為由,認定沒有表決權,刪除部分以電子投票的股東表決權,違反公司法等規定,請求解任林郭董事職務。林郭文艷抗辯,投保中心未舉證公司實際有何損害,指控不符解任董事要件,至於部分股東被認為受陸資操控,剔除表決權無違誤。
法院認為,部分股東取得股份資金是否為陸資,應由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林郭文艷雖擔任主席,但不具調查能力,卻自行認定股東取得百分之十股票為陸資,刪除股東表決權,明顯違法。
林郭文艷刪除表決權程序上不正當,手段也不符比例原則,導致大同公司七月二日起列為全額交割股、暫停融資融卷交易、不得自辦股務,降低大同商譽、影響交易市場,造成公司莫大損害。
判決指出,我國股東會狀況多,曾發生股東會現場停電、股東會現場有黑衣人站崗,公司經營者超脫法令的手段,顯然視公司治理於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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