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之爭 法院判解任林郭文艷董事職務
台北地方法院於今(17)日公告,林郭文艷擔任大同(2371)公司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大同在今日重訊指出,本公司今日獲悉投保中心提起裁判解任訴訟,經台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裁判主文,被告林郭文艷擔任被告大同公司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投保中心今年7月向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董事職務民事訴訟,台北地院自今年9月起密集審理,今(17)日判林郭文艷董事職務應予解任;本案可上訴。
北院審理期間,投保中心主張,大同與林郭文艷有四處違法。一、大同透過通知書限制6月30日股東會出席人數;二、林郭在股東會上未明確揭示出席股權;三、大同剔除28位市場派股東表決權;四、大同未依股東要求封匭。
林郭委任律師與大同委任律師群指出,部分市場派股東被認定遭中資操控,遭剔除表決權並無不妥,強調本件訴訟重點在於是否有充足證據,可合理並即時判斷市場派股東能否行使表決權。
但法官認為,持有股權多寡與是否能擔任董事長無關,且與其看股權不如視薪資多寡而定。接著提出北院刑庭一份刑事判決,是台商鄭文逸因炒作大同股票獲利31億元,8月24日遭判刑13年6月,要求雙方表示意見。
投保中心指出,刑庭依據檢察官所提事證,認為不足以認定鄭文逸等市場派資金來自於中資,代表林郭文艷以鄭文逸等人有中資為由剔除表決權,證據並不充足。
林郭委任律師等反擊,市場派股東是為併購目的購買大同股票,且依檢察官起訴可知,無論鄭文逸、欣同與新大同等市場派企業,資金均來自中國房地產開發商任國龍,可見林郭懷疑有所依據。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