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提林郭文艷解任大同董事訴訟 北院判准
新修訂的投保法十條之一公布後,台北地方法院今(17)日判決林郭文艷擔任大同公司的董事職務應予解任,林郭文艷也成為第一位修法後被裁判解任董事職務。在新修訂的投保法公布後,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判決後,三年內無法擔任所有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事。
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今天表示,投保針對董、監事應負的責任提出修法,投保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董、監事的解任訴訟也提出修法,在今年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6月10日總統已經公布。
今年7月初林郭文艷執行董事職務疑有違反法令的重大事項,尤其,大同股東會有53%的股東無法行使表決權,已經過半數的股權無法在股東會中行使股東權利,已危害資本市場秩序,7月6日投保中心董事會決議通過,在證交所已針對大同處分變更交易方式後,根據新修定的投保法第十條之一規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為維持經營權恐違反公司治理的運作常規,已經嚴重損害投資人大眾權益,投保中心保護投資人,提出解任訴訟,為捍衛資本市場公平正義發聲。
投保根據新修訂的投保法提起訴訟,投保中心根據修正保投法十條之一,違法董事經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判決確定者,除不能擔任原公司董事外,三年內也無法擔任所有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事有失格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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