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射斃贓車上的少年 死者父求償千萬「告錯」敗訴
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劉政國4年多前追贓車,他卻近距離開槍、打中坐在駕駛座旁的16歲徐姓少年,徐遭擊斃。台灣高等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劉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上月駁回上訴定讞。徐父求償1千萬元,高院民事庭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桃園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判敗訴。
徐母另提國賠,桃園地院今年7月判市府、警局國賠148萬元,因已賠償完畢而告確定。
2016年1月21日凌晨,劉政國(32歲)與兩名員警巡邏經過楊梅區瑞溪路發現失竊轎車,閃燈鳴笛警示,對方拒停並加速逃逸,雙方在楊梅、平鎮、大溪等地高速追逐,員警後來攔停贓車。贓車停下後又試圖加速繞過警車逃逸,劉朝車子右側開槍,子彈貫穿右後車門玻璃、打中徐姓少年。劉開槍時,距贓車右側僅約0.18公尺、後方1.65公尺。
檢方偵訊時,劉政國稱當時情況緊急,懷疑車上乘客有藏毒或涉其他刑案才開槍制止,使用槍械並無不當。檢察官檢視行車記錄器,發現贓車只是逃避檢查,並無衝撞警車或攻擊員警的行為,員警當下並未遭到生命危害。檢方認為使用槍械應把握急迫性、必要性原則,也應以侵害法益最小方式處理;以當時的狀況,員警應該放棄射擊,採其他方式逮捕,開槍已逾越比例原則,認定警員有過失。
徐父認為劉政國是下車後近距離開槍,槍口是朝上而不是朝車輪,批評劉是「因情緒故意開槍」,怎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最高法院以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檢察官上訴,也就是劉遭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徐父在刑案上另提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劉的過失行為害他喪子,應賠償1千萬元。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執行職務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時,「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高院認為劉政國任職桃園市警楊梅分局,徐父應以劉所屬「各該級政府」即桃園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直接向劉個人請求,因此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
本件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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