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從飯店頂樓跌落23公尺下溪床 業者賠償獲緩起訴
起訴書指出,林男(63歲)是明治大飯店的實際負責人,鄭男(76歲)擔任經理,為現場負責人。案發後檢察官到場勘驗,發現業者涉嫌竊佔國有土地,查出業者於2012年間,在台中市和平區谷關段,未登記的國有土地興建飯店的道路、茶坊、建物、溫泉區、車道,竊佔國有土地490平方公尺,這一部分另案起訴。
業者於建物6樓露台四周架設高約108公分、外緣寬度19公分、內緣寬度為16公分,底部設有水平橫條,距離地面17公分的欄杆,露台內部有停車場、涼亭並連接溫泉區。
林、鄭明知該處供住宿旅客停車及使用渟亭,且停車格後方緊鄰欄杆,而前來住宿民眾有嬰幼兒,欄杆內緣寬度16公分,疏未注意僅設「禁止攀爬」警告標示,未於欄杆外加設防護網。
1歲4個月大的謝姓女童,於去年2月8日下午,由媽媽帶往6樓溫泉區,由其表哥、表姐帶至停車場欄杆看風景,謝姓女童嘗試坐在欄杆下方水平橫條的杆時,不慎自欄杆間隙掉落至深度23.89公尺下的溪床,頭部等多處受重創,經送醫急救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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