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本光電案 卡大地布部落三大家族拉罕聲請擋開發暫准
台東縣原住民部落不滿得標商在知本光電開發案,未踐行「原住民諮商同意權」即申請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欲暫停開發。法院認為聲請人卡大地布部落三大家族傳統領袖(拉罕),且闡明本案勝訴機率高,具有權利保護必要,於昨日裁准。
裁定指出,聲請人卡大地布部落是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部落;聲請人林文祥、林茂盛及陳政宗為卡大地布部落3三大家族傳統領袖(拉罕),而高明智為部落傳統組織中壯年團副團長,均為卡大地布部落會議幹部,並為卡大地布部落族人。
開發案將變更部落族人對其部落及周邊一定範圍內土地的利用,有損害族人本於傳統文化所生狩獵及耕種權益的可能性,故聲請人為原處分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均有提起本案訴訟及本件停止執行聲請的訴訟權能。
法院認為,台東市公所代行召集部落會議作成的決議,有無效可能性,以部落決議為基礎的原處分,適法性也有疑義,足認聲請人已就本案勝訴蓋然率為相當的釋明,具權利保護必要。
得標廠商已依原處分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可隨時據以申辦施工許可,逐步推進其發電業申設程序。卡大地布部落就其生活周遭土地的使用類別及現狀,族人生活周遭土地即將遭變更,本件具急迫情事。
不停止執行原處分將對聲請人造成難於回復損害;反之,停止執行對公益影響尚未達重大程度。原基法第21條部落諮商同意權,是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兩公約規範,所形塑的具體規範。
違反該規定作成土地開發有關的行政處分,即是侵害原住民族文化權及自決權。此種權利屬性,涉及部落對其生活周遭土地情感、集體尊嚴、部落族人精神上人格完滿、文化認同等,尚非金錢所能填補,原處分如不停止執行,侵害將持續擴大。
原處分停止執行故將造成廠商履約延宕,但具合理事由尚不致產生賠償責任,且發電業申設程序進度,僅涉及投資回收的時程延後或其下游廠商經濟利益等,均得以金錢填補。
與卡大地布部落身為少數族群所應享有族群自決、尊嚴與文化相較,宜優先保障後者。開發案雖有助於能源轉型政策目標,有益於減少碳排放、帶動地方區域發展可能性。
但開發案進程尚屬初期階段,停止執行也僅是延緩實現,不致產生供電不足立即危害,尚難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裁准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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