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觀光局命全區勒令停業 八仙提告敗訴確定
八仙樂園內舉辦的「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發生意外,交通部觀光局勒令停業直到調查釐清及改善缺失為止。八仙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八仙不合格情事重大,全面停業合乎比例原則,判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
八仙樂園公司和瑞博公司簽場地租借約,約定把八仙園區後方的六、七、八區域(即原本的「快樂大堡礁」、「豔陽邁阿密」、「歡樂海岸」)出租給瑞博並把水池抽乾,舉辦「彩色派對」。
2015年6月27日園區內發生爆炸事故,造成499人受害,含死亡者15人,受傷者共484人。事後,八仙遭觀光局依違反觀光條例,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為由,勒令停業並裁罰5萬元。
八仙樂園育樂公司提告,一審認為觀光局命令無限期停止「整個八仙海岸園區」全部營業,顯然逾越實現目的必要程度,讓八仙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有違比例原則,2017年3月1日撤銷停業處分與訴願關於此部分的決定,至於5萬元罰鍰則維持確定。
觀光局上訴,最高行認為原審調查不備, 2018年3月15日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重新調查,另為適法裁判。更一審認為,原處分採取發展觀光條例規制手段,命八仙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合於必要性及相當性,於法無違,更一審於2018年12月20日判敗訴。
八仙上訴,最高行認為,觀光局在案發後施以檢查結果不合規定,構成情節重大,命為全區停止營業處分,其目的正當、手段適合且必要,而為保障大眾生命權、身體安全權等公共利益,所欲保護公益顯然優於八仙因停業所受損害營業權、財產權,於法並無違誤。
合議庭認為,觀光局命實際經營全區停止營業處分,並無違反比例原則。關於處分書主旨所載「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內容及範圍,結合該處分書所載違反事實觀之,並非未定期限。
原處分關於停止營業部分所示停業期間,有司法審查可能性,並客觀上為受處分人所得明瞭及預見。八仙上訴指摘本件停業處分不符行政程序法所示法定程式,並就該處分關於期限違反明確性的爭執,並不足採,今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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