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事故33人慘死 領隊家屬求償千萬、一審獲賠261萬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2017年2月在國道翻覆造成33死11傷悲劇,領隊蕭如進、司機康育薰都死亡,檢警查出康涉嫌超速,死者蕭的家屬事後向蝶戀花及康的家屬求償千萬,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蕭的家屬共可獲賠261萬6811元,其中97萬2000元由蝶戀花獨自賠償,164萬4811元由康的家屬、友力通運公司及蝶戀花共同賠償。全案可上訴。
2017年2月13日晚上9點多,一輛載著42人的蝶戀花遊覽車行經國道五號南港系統交流道彎道時側翻,造成33人死亡,是近年來最嚴重的交通事故,檢警查出司機康育薰涉嫌超速,但勞動局指出,康出事前四天連續上班12天沒有休假,疑似過勞。
事後蝶戀花董事長周比倉開記者會說出驚人之語,他向社會大眾說「人有悲歡離合,此事古難全,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自古以然,懂不懂?」曾任他旅行社的司機李海通爆料,周比倉根本沒幫員工保勞保。
蕭的家屬向蝶戀花請求職災補償金,因整起事故司機康育薰也有責任,蕭的家屬也向康的家屬求償。
士林地院審酌,蝶戀花有管理及指揮監督權限,並按實際工作天數及加班費給康薪資,與康是僱傭關係,蕭家可以依勞基法請求賠償,另依警方現場勘驗報告、行車記錄器等證據,康進入彎道沒有減速導致翻覆,康有過失,而當天康駕駛的遊覽車是蝶戀花所有,靠行在友力通運公司,康又受僱於友力,所以康家必須與蝶戀花、友力共同賠償蕭家共261萬6811元。
其中97萬2000元是蝶戀花單獨賠償,164萬4811元由康的家屬、友力通運公司、蝶戀花共同賠償。
刑事部分因士林地檢署認定車禍主因是司機康育薰超速,又無證據認定蝶戀花違反勞基法讓康過勞,全案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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