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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蔡友才內線避損辯「賣股買公寓」 法官判他無罪
台北地檢署偵查兆豐金案指控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知悉海外分公司遭金檢、裁罰,出脫兆豐股票避損56萬元,依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罪起訴;台北地院認為,銀行遭裁罰是不確定因素,採信蔡友才「賣股票買公寓」的辯詞,判蔡無罪。
同案,兆豐金前主秘王起梆出脫335張股票,兆豐銀紐約分行協理黃士明出脫77張股票,2人各避損金額136萬元、20萬元,也因同樣理由獲判無罪。檢方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檢方認為蔡友才因兆豐銀遭到行政監理機關降等才出脫持股,不過,銀行降等不是證券交易法重大消息所明定之事,兆豐銀紐約分行雖被降等,但兆豐銀的信評卻未受影響,不能認定會對投資人的投資產生影響。
判決說,檢方沒有證明內線交易案中「遭到行政監理機關降等」與「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性,因此,銀行遭重罰存有「重大不確定因素」而未達明確程度,僅屬於一般商業上推測,不能認定是「重大消息」。
判決還說,蔡友才稱出脫持股是為了繳稅、買公寓,王起梆稱賣股是為不想參與除息,而黃士明則表示是要還款給岳母,且,他們冒著兆豐隨時可能被裁罰、股價會下跌的危險,於消息出現後數月才出脫持股,也有不通之理,認定3人內線交易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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