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監守自盜3億 台新理專抗告羈押禁見被駁確定
檢警調查,41歲的周男疑因長期投資炒期指虧錢,為填補投資虧損金額,藉推銷基金、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之際,要求客戶在多張空白出款表單用印或簽名。
檢警查出,周男私下將客戶帳戶的金錢匯款至親友銀行帳戶,並利用他人帳戶製造資金斷點,最終再匯回自己名下帳戶,初步估計受害者有3人,分別財損為2.4億元、5000萬元及1000萬元。
台北地檢署14日指揮刑事局拘提周男到案,周男在警訊時表示,相關資金已填補投資虧損及購買賓士車等奢侈品。
檢察官複訊後,認定周男涉犯銀行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勾串、逃亡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周男不服羈押禁見裁定提起抗告,辯稱已主動提供檢警所有與銀行業務有關文件,且證人已作證,他已無滅證、勾串證人之虞。
周男還指稱,投資移民訊息是友人自行傳送,並非他主動諮詢;此外,他是為了賠償客戶,才與家人討論處分財產,並非脫產,也無逃亡之虞。
高院認為,北院裁定已詳細說明,周男挪用款項甚鉅,供述與證人歧異甚大,友人曾傳送投資移民、取得護照訊息,並認定周男與家人討論如何脫產,且周男曾要求未到案證人隱匿相關資料。
高院認定周男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北院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今天駁回抗告,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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