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更一審判刑9年2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為4年10月
頂新油品案2年前,前董事長魏應充被判刑15年,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經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合議庭認魏等人犯販賣假冒食品、詐欺取財等罪,判魏應充9年2月,其中4年4月得易科罰金。頂新公司部分應執行罰金新台幣1億500萬元;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7467萬7824元沒收。可上訴。
更一審判處魏應充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前總經理常梅峰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後任總經理陳茂嘉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判決書指出,楊振益在越南經營大幸福公司明知其向民間熬油個體戶收購之油脂,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竟自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間止,以供人食用之名義,陸續販賣予頂新公司,作為精煉之油脂原料。
頂新公司先後任總經理常梅峰、陳茂嘉及負責人魏應充,均可預見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所進口、購買之油脂原料,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竟假冒係可供人食用之油脂原料,再添加其他品質較佳之原料油,而在頂新公司屏東廠加以精煉,製成供人食用之產品,再銷售予其他廠商或轉售一般消費者而牟取不法利益。
更一審依扣案之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會議紀錄所載魏應充就溯源管理事項之具體指示,及陳茂嘉、證人就越南勘查結果及輔導大幸福公司為戰略夥伴等議案所為之報告,佐以其等自承對原料油品質及管理之認識,陳茂嘉自越南結束訪查之翌日( 即103年3月7日)起及魏應充至遲自「2014年2月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開會結束之翌日 (即103年3月21日)起主觀上應均可預見大幸福公司出口販賣予頂新公司之原料油,係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
合議庭審酌,常梅峰、陳茂嘉及魏應充擔任頂新公司之總經理、代表人等要職,明知頂新公司為國內食用油製造大廠,枉顧應有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之身體健康,可預見大幸福公司所販售之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而仍予以收購,加以精煉製成食用油產品販售,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造成部分廠商因信賴頂新公司應會以具備供人食用品質之原料油產製其產品,而陷於錯誤付款購買,造成該等廠商受有損害,一般消費大眾亦誤食假冒之食用油產品,衍生諸多消費糾紛,且因消費者喪失信心不願購買而退貨或滯銷,造成商家重大損失,影響國內食品安全甚鉅。
斟酌頂新公司之營業規模,常梅峰、陳茂嘉及魏應充參與向大幸福公司採購原料油之決策情形,常、陳雖為頂新公司高層主管,然亦僅屬受薪階層,尚非直接獲利者,兼衡渠等各次犯行所獲不法利益、致生損害程度。
考量渠等犯後均未能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暨頂新公司已與部分廠商達成和解、拋棄貨款債權、退款協議、同意抵銷貨款等情節,而有部分廠商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頂新公司復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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