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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見反省 單親媽勒死兒女判死
判決指出,吳姓女子在二○一四年離婚後獨自扶養一對兒女,工作不穩定,依賴兄嫂救濟,但也不時與兄嫂起爭執。
今年二月十三日,吳女因生活作息和對小孩教養方式等問題與家人發生摩擦,帶著一對兒女離家投宿汽車旅館,在汽車旅館內,吳女想用枕頭悶死兒女,因孩子反抗沒得逞;十五日再次下藥迷昏兒女後,不顧孩子在昏睡中掙扎抵抗,以童軍繩勒斃,再傳訊息給前夫稱要陪孩子一起走。
法院審理時,吳女對勒死孩子的過程坦承不諱,但未見任何反省,只表示這七年都是她在撫養兒女,獨自面對輿論壓力和異樣眼光,找工作也不順遂,廿四小時不論去哪都要帶著孩子,完全沒有個人自由;事後也未見對孩子殞逝與被害人家屬傷痛有任何反省。
吳的律師向法院聲請精神鑑定,結果顯示案發時她的精神狀況正常。合議庭認為,吳的辯詞是在正當化勒斃兒女犯行,教化她已非易事。
法官認為,吳女行凶時,兒女曾哭泣抵抗,她不僅沒罷手,始終執意將他們勒斃,殺人方式殘忍異常,行徑冷血,所為僅在宣洩其心中不滿情緒,極端惡劣。
審酌她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保護兒童權利的規範,且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如果不與社會永久隔離,日後恐再因細故或情緒管理不佳再次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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