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官護女心切進幼兒園問案 判4月有期徒刑定讞
花蓮地檢署前檢察官林俊佑,因幼女被幼兒園同學欺凌,前年6月帶兩名員警進入園區,遭檢方起訴、職務法庭判決免職。一審依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拘役40日,二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強制未遂罪,判處4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18年6月21日下午1時50分,林俊佑認為女兒遭霸凌,帶著警察友人進幼兒園理論。判決指出,他指著警察說:「今天我請警察叔叔來了解一下是什麼情況阿」,接著訊問一名學童「誰是A?」、「你為什麼要跟她要貼紙?你爸沒錢幫你買貼紙嗎?」
「不給你貼紙就不跟她交朋友是不是?然後A幫你打她對不對?」、「昨天誰說她臭?這個月有講過的?」、「不是你,那是誰?誰講的?你們很香啊?」「A,怎麼樣?怎麼樣?你很偉大啊,你帶著全班的同學來欺負她,怎麼樣?」
同日下午約2時9分許結束在2樓教室訊問,與警察一起準備幼兒園時,林俊佑要求園長準備好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供其觀覽,但未獲同意。林男對園長恫嚇說:「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準備來進監獄,那沒問題啊」等語。
以此脅迫園長要提供教室內監視器錄影檔案,園長雖心生畏懼但仍未予同意,僅表示會給林滿意的交代等語,他與警察先行離去。林遭起訴後,發聲明表明因急於保護家人,一時言行失當,造成小朋友與其家長困擾,甚至損及檢方形象,深感抱歉。
一審宣判後,他說,班上有三分之二同學長期態度,造成女兒心理創傷,他與太太非常在意此事。為人父母當然希望兒女快快樂樂成長,我當然也希望她的同學們都快快樂樂,所以會前往學校,希望能與學校溝通把這件事處理好,當然,結果就是這樣了。
花蓮地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拘役40日,案經上訴,花蓮高分院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及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兩罪共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林上訴,主張是迫不得已,才對園長脫口而出,且是以家長身分到場了解關心,未向在場學童宣揚警察身分。原判決有理由不備或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