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子被控販售毒品重判17年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嘉義縣林姓男子前年底經警方通訊監察後持搜索票到住處搜查,查獲葡萄糖、夾鏈袋一批及近15萬元現金等,並依兩證人供詞,一審認林涉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重判17年徒刑,林不服上訴,二審認通訊監察達3個月均未提及毒品交易,且在林宅也未查獲海洛因,缺乏直接證據佐證,改判林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警方循線對林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前年12月4日11時,持搜索票至嘉義縣住處搜索,查獲葡萄糖13包、夾鏈袋一批、手機2支及現金14萬8000元等物,另同年12月7日下午1時,持搜索票至林姓證人台南市鐵工廠,查獲海洛因8包、安非他命2包、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台等物。
林坦承前年9月6、7日分別有與林、黃兩證人通話約見面,但否認販賣海洛因給兩人。林表示,對方打電話給他,問他在不在他租的鐵皮屋,兩人就約在新港的某媽祖廟前,對方就上他的車,說他有跟一個女人買海洛因還不錯,有分給他一些,之後對方下車,即各自離開。
林指出,黃跟他聯絡說要來找他,因為他是種植茶葉,所以拿茶葉來賣他,也是約在媽祖廟前,他來之後,他先帶黃去他的鐵皮屋,當天黃有賣他茶葉。
辯護人表示,檢察官起訴林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分別僅有兩證人以不利於被告的證述作為唯一證據,未無其他相當並確實證據佐證。同時,警方查獲葡萄糖、夾鏈袋一批都是林前案所犯販賣毒品罪所遺留,與本案無關,另現金14萬8000元則是胞姐交給林,供母親生病住院所支付而剩餘,也與本案無關,且現場並未被查獲任何毒品或磅秤。
兩證人事後翻供,林姓證人自稱毒品來源多,並非單獨個人,他二審改稱,當天先拿毒品,事後才給錢,與一審供稱半錢、70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有出入,且警方在住處查扣8包僅6包驗出有海洛因反應,另黃也改口,當天找林買賣茶葉,而非毒品交易。
合議庭審酌,僅憑兩證人片面瑕疵證述,且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最後諭知林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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