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爸不滿兒子哭鬧 搖晃至腦部急性出血法院判刑8月
周姓男子2019年間不滿5月大的兒子哭鬧,持物品傷害兒子造成瘀傷,又在飯店房間搖晃兒子、口咬手肘,致硬腦膜下血腫、雙眼視網膜下出血。士林地院今天宣判,認定傷勢未達重傷害,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2罪,1罪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另一罪判處8月徒刑。
判決指出,周男帶著5月大兒子和鄭姓女友入住新店白金花園酒店,2019年5月初在房間內以長型物體或不詳器具傷害兒子,造成兩側屁股、臉頰、頭皮、腳底瘀傷。同年月20日前3天,在房間內「搖晃」兒子,又口咬兒子左手肘,導致受有硬腦膜下血腫、雙眼視網膜下出血及左手肘咬痕紅腫等傷害。
醫院通報,檢方分案調查。周男辯稱,當天凌晨泡奶,看到兒子溢奶,眼神呈現不能呼吸、猙獰,有搖晃叫他,但沒有反應,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就咬他的屁股手肘,想說用痛覺看看,有跟醫師說家離榮總近,先回飯店收東西時,發現兒子癱軟,緊急開車送往榮總。
周強調沒有傷害兒子,女友沒生過小孩,無協助照顧兒子,都是自己泡奶、換尿布等;祖母證稱,每天幫小孩洗澡,沒有發現受傷。
榮總評估,小孩受有急性嚴重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下出血,身體有多處外傷,腦部傷勢為三日內急性出血;傷勢符合受虐性頭部創傷,要慎重考慮非意外造成傷勢。另,鑑定報告指出,腦部出血等傷勢,非從飯店家具掉落造成傷害。
法院審酌,小孩傷勢非一般照護情況下搖晃所致,周男是小孩生父,案發前獨自照護兒子,應有相當情感,縱使因兒子哭鬧,心情煩悶下手傷害,應不致有重傷害之意,且經內科降腦壓治療及保守治療,未經外科手術,追蹤腦部超音波無惡化,未達重傷害程度。
全案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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