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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觸社維法 法官聲請釋憲
廖建瑋專攻公法,認人民有人身、言論、集會自由,但社會秩序維護法訂處罰規範,影響民眾對公共政策表達不滿的權利及正當行使。
謝金雀昨天感謝法官,表示今年八月十四日清晨及八月十六日凌晨,市府兩度動用大批警力,強行進入園區預定地祭拜及鑽探,當時鄉親將車子停在入口處外,就被移送法辦。
警方認民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二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移送法辦,依法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學甲警分局長翁誌宏說,尊重法官。市府農業局則解釋鑽探作業後才能報告,部分民眾誤解、阻擋,實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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