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前中校督辦工程收賄 判刑4年10月定讞
前空軍427聯隊基地勤務大隊白姓副大隊長涉藉由督辦工程機會,向廠商收受現金、出國及飲宴招待。更二審判處白男4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審判決指出,白男在民國100年間任職空軍第427戰術戰鬥機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中隊中校隊長,101年2月1日升任基地勤務大隊副大隊長,負責督辦聯隊駐地即清泉崗基地工程業務。
白男在98年間認識軍火掮客集團成員,100年至101年間,透過掮客集團成員收受投標機電工程的王姓廠商賄賂,包括現金、飲宴與住宿招待,獲利新台幣24萬餘元。
此外,白男另藉由督辦建築工程案機會,於100年至101年間接受聶姓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現金、禮品、出國及飲宴招待,獲利9萬餘元。
更二審審酌,白男長期受國家栽培,僅因貪念,需索不法利益及賄賂,軍紀敗壞令人瞠目,惡性程度甚重,考量他現以打零工維生、主動繳交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案經白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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