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清罰金致證書爭議 北高行裁准假處分東華將提抗告
國立東華大學前學生會長許冠澤因未繳清校內違停罰金,沒有完成離校程序,未取得畢業證書;已考上台大城鄉所的他表示,不繳清是要抗爭不合理規定,證書遭扣讓他無法註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獲裁准,台大今依北高行裁定同意許註冊,東華大學今晚發聲明,表示已發給畢業證明書,並不影響許入學台大權益,將提抗告,並呼籲許趕緊繳清罰款。
東華大學今晚表示,早在9月16日就發給許冠澤畢業證明書,校方主動和台大教務處聯繫,認為證明書符合學士班畢業資格,不影響許的入學權益,「自然沒有假處分的緊急不可回復的狀態存在」,因此將依法提出抗告。
東華也向許冠澤喊話,盼能到校繳納違規處理費以完成離校手續,就會依規定核發學位證書。
許冠澤等3名學生,今年9月到教育部抗議,因為抗爭不合理的交通規定,故意不繳清罰金,被學校扣住證書,影響註冊研究所和求職等權益。並指出,依學位授予法規定,離校手續不應成為畢業條件,已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正在審理中。
學校當時澄清,3人因為在校內違規停車、違規行駛、停車逾時和未貼車證等,被校方開出罰單少則23張,多的有4、50張,每張罰單金額在100元到300元間。3人從2017年到今年的罰金分別是1萬1100元、2900元和3400元,其中一名學生繳了5700元,仍有200元未繳,其他2人分文未繳。由於學校車輛管理辦法規定,積欠違規處理費者不得辦理離校手續,3人未繳清罰金,所以沒有完成離校手續,依學校學則不核發學位證書,但已發給畢業證明書,不影響後續權益。
已考上台大城鄉所的許冠澤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獲裁准,裁定書指出,許冠澤若因東華大學拒發畢業證書,讓碩士班入學資格被註銷,將受有重大損害,且難回復,因此裁定准予假處分,要求東華先發畢業證書。
東華大學聲明稿全文如下:
據媒體報導東華大學應屆畢業生許冠澤「抗議東華遭扣畢業證書 北高行裁定讓他如願註冊台大研究所」乙文,東華大學謹就事實聲明如下:
一、查本校應屆畢業生許冠澤因未辦理離校手續,依本校學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畢業生,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學位學程,分別授予學士學位,並於完成本校離校手續後,方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另依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積欠違規處理費者,除得不予核發新學年度車輛識別證外,教職員工不得辦理離職手續,學生不得辦理離校手續。
二、本校雖依前述學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完成許同學學位授予,然渠因欠繳費用,未辦妥離校手續,本校註冊組依前述相關規定未發予學位證書。許同學曾就本案向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經申評會於8月12日「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議決「申訴不受理,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在案。
三、許同學稱因註冊研究所需畢業證書正本,就本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主文略以:「相對人於聲請人向相對人申請發給學士學位證書所生本案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應暫先發給聲請人如相對人發給取得學士學位學生之制式中英文學位證書。」
四、查本校於9月16日曾發給許同學畢業證明書,亦經台灣大學教務處表示,畢業證明書已載明許同學109年6月符合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社會學系學士班畢業資格,許同學於東華大學未辦理之離校手續不影響其於台灣大學109學年碩士班入學資格。足證是否發給畢業證書正本,完全沒有影響許生台灣大學入學或使用各項資源之資格,自然沒有假處分的緊急不可回復的狀態存在。
五、綜上所述,本校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擬依法據理抗告。另本校誠盼許同學能來校繳納違規處理費以完成離校手續,當依規定核發學位證書。
國立東華大學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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