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熱銷小心違去! 未查驗未標示中文最高罰300萬
國外新冠肺炎疫情加劇,國外代購更盛,尤其業者販售國外食品琳瑯滿目,但不少賣家代購外國食品,未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也未貼出中文規定事項。台中市法制局指出, 今年1到10月不服市府衛生局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的案件共20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其中有1/4就是民眾販售海外代購食品,表明不知道規定但照樣被罰,可處3萬到300萬罰款。
豐原陳小姐請定居韓國的朋友幫忙購買嬰幼兒食用米餅寄回台灣,在網路上宣稱可代購韓國食品;另有人則是在日本買許多膠原蛋白錠等食品,回國後吃不完,自行放到網路上販售,都遭向衛生局檢舉,食安處查證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各開罰3萬元罰款。
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今年度因衛生局處分而提起的訴願案89件中,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20件,占兩成二二。其中就有5件是網路代購國外食品,業者或民眾都表示不曉得因此觸法。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表示,無論自行帶入國內或以郵購、代購、網路銷售,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違反者不論販賣數量多寡,依法可處販售者3萬至300萬元罰款;另販售無中文標示的食品,也可處3至300萬元罰款。
食安處指出,民眾從國外返台如攜帶食品,應注意數量限制,若單一品項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重量超過6公斤須申請食品輸入查驗,若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超過12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超過36瓶者,也須主動申報查驗,未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一律不可轉售,相關查驗流程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bit.ly/3c8Kw78)查詢。
被罰的民眾雖以「不知道相關規定」為理由,提起訴願。最後仍未被台中市訴願審議委員會採納,遭認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法制局長李善植提醒民眾,原則上無法以「不知道相關法令」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另販賣食品及食品原料時,應該在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品名、內容物、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資訊、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及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事項。如漏未標示,被查獲裁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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