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釋憲之後 最高法院今再裁9件聲明異議抗告案
大法官上周作出釋字第796號解釋,認為假釋中犯罪宣告有期徒刑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最高法院繼前天、昨天裁定撤銷7件「撤銷假釋」處分外,今日再裁定9件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抗告案;不同的是,今天9件均是撤銷檢方執行指揮書,而前兩天的7件則除了指揮書外,也撤銷法務部撤銷假釋的處分。
釋字第796號解釋認為,只因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就撤銷假釋,部分違憲,即日失效;相關條文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又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者,應審酌是否要撤銷假釋。
最高法院刑一、刑七庭前、昨日裁定7件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抗告案,包括簡姓受刑人販賣毒品被判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再犯妨害風化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法務部撤銷假釋,簡從2012年入獄服殘刑至今;簡聲明異議被駁,抗告最高法院,刑一庭裁定撤銷「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檢方執行指揮書」,立即停止簡執行殘刑,讓簡回復假釋繼續保護管束,前天出監;刑七庭也同樣裁定撤銷「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檢方執行指揮書」。
最高法院刑三、刑五、刑八和刑九庭今共裁定9件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抗告案,均是撤銷「檢方執行指揮書」,並無撤銷「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其中,刑三庭審理男子姜錦輝多次搶劫並女乘客,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1990年入獄至2001年假釋,2004年再犯媒介性交易判刑3月,撤銷假釋須再入獄,此件也是釋字第796號解釋的聲請釋憲案件。
刑八庭裁定指出,法務部依照刑法第78條第1項撤銷假釋,而關於受緩刑或6月以下宣告有期徒刑、無特別預防考量的個案均再入監執行殘刑,已在釋字第796號解釋公布後失去效力。
刑八庭認為,主管機關應依照大法官解釋意旨,審酌是否撤銷受刑人的假釋,檢察官核發指揮書執行撤銷假釋後的殘刑,所憑的原因事實即失所依附,予以撤銷。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