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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反不利被告 法律失衡
鄉公所課員溢領四八八元交通費自首主動繳回不法所得,獲判免刑卻反而上訴「要求不要免刑」,主要是免刑不得再任公務員,現實影響比緩刑嚴重;法界認為,公務人員在緩刑、免刑上的論處上出現「輕重失衡」,應該設法解決。
銓敘部法規司副司長雷諶說,確有公務人員反應此情況,最近會討論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法,第廿八條將納入討論,廣徵各界意見。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廿八條規定,貪汙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員;司法院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公務員因貪汙判刑並宣告緩刑確定,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就可再任公職。
資深法官指出,刑罰評價上免刑、緩刑都是有罪判決,緩刑比免刑更不利,但依目前的相關法令規定,較不利的緩刑可再任公務員,較有利的免刑卻不得再任,「輕重失衡」。
二○一二年時任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技士戴立紳自首並檢舉原任職單位長官命他做假帳、公費私用,法院認定他是共犯判免刑,屬「貪汙有罪確定」,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免職,永不任用,此案引發討論、催生揭弊者保護法。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溫姓工程員二○一五年自首詐領一萬八千餘元差旅費,一、二審判免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判兩年徒刑,宣告緩刑五年,讓溫保住公務員資格。
北部一名法官說,很多法官不知道目前緩刑、免刑規定對公務員的影響,常替公務員考量諭知免刑,審判時應更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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