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71隻貓沒絕育挨罰155萬 法院: 動保所裁罰算法有誤
判決指出,陳男因屆期未完成動保所命絕育剩餘的46支貓,遭認定違反動保法規定,按一貓一行為一罰,每行為裁罰5萬元,共計罰鍰155萬元,並限期於去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貓隻絕育。陳男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陳男主張,已盡力配合絕育貓隻,囿於經濟能力而無法於限期內全數完成,基隆市政府於短時間內以他未對貓隻絕育及施打狂犬病疫苗為由,對他作成4個處分,裁罰總金額近800萬元,實有不當。
基隆市政府辯稱,為寵物絕育是飼主責任,動保所雖同意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並媒合羅姓獸醫進行貓隻絕育、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但陳男並未因此即免於承擔飼主應盡責任。
縱使與羅姓獸醫有民事爭訟,但基隆市仍有其他19家動物醫院可提供服務,動保所仍可提供補助經費,只要陳男在補助計畫申請期限內,帶貓去動物醫院完成絕育手術,再依醫院指示於費用申請證明書上飼主欄位簽名,就無需額外支付任何作用。
基隆市政府認為,經濟狀況並不足以成為逾期未完成全數貓隻絕育的理由。作成原處分時,陳男僅完成15隻貓隻絕育,尚有31貓隻未完成,依動保法相關規定每件處最低罰鍰5萬元,並無不當。
法院認為,動保法規定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違者應依法處罰,其規範目的與其謂為「保護動物個別生命」,毋寧謂為「保持人類社會衛生安全生活」。
繁衍後代為寵物本能,後代數量多寡攸關其物種競爭能力,為寵物絕育侵害身體,造成痛苦,也影響該物種於生態圈競爭。本法規定飼主應為寵物絕育,難認出於愛護獲尊重寵物生命視角。
反而是基於人類本位眼光,藉控制寵物生育,提供寵物優質生活環境之名,而行人類社會衛生安全生活維持之實。因此,行為數的計算當然不適當以飼主未為寵物絕育數量為標準。
動保法第27條第8款所保護者既為人類生活安全衛生的社會法益,則就其「規範目的」以探求,不論陳男所飼養貓隻多寡,凡以同一特定場域飼養而經查獲其中有未為絕育者,均認是以一個不作為而違反規範。
侵害社會法益數單一,應論以一行為,再參酌其未絕育貓隻數量等一切違章情節予以加權,於法定5萬至25萬額度間裁罰才合法,原處分按一貓一行為一罰,裁處155萬元違法。
法院表示,原處分命陳男限期改善部分,並無違誤,但原處分就罰鍰裁處,將單一不作為區隔為31次行為,其行為數計算有誤,據此裁罰,乃有違誤,此部分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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