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傳訊就要撤受刑人緩刑 法院認桃園地檢缺乏依據駁回
蔡姓女子被依侵佔罪判刑6月,緩刑期間得償還管委會15萬元,桃園地檢署收到管委會具狀,指蔡第1期沒還清,檢方以此向法院聲請撤銷蔡緩刑;法院發現,桃檢未曾傳訊、聯繫蔡,聲請書中違反情節是否重大,隻字未提,院方自行電詢管委會發現蔡陸續有還錢,認定桃檢聲請率斷,裁定駁回。
法院查,蔡女因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附帶條件是得還管委會15萬元,並約定第1期先還5萬元,其餘10萬元分10期給付,每月匯1萬元到對方戶頭。
蔡女第1期僅匯1萬5000元,第2期尚未將屆前,管委會就具狀向桃園地檢聲請撤銷蔡的緩刑。法院認為,蔡女雖未履約在先,但除非有具體事證證明她有資力卻蓄意不還錢,否則難以單純用未遵期履約一事,就斷定她違反情節重大。
法院發現,桃園地檢接獲管委會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狀後,竟未曾再次傳訊或聯繫蔡女,以釐清第1期僅支付部分款項原因,對於受刑人違反緩刑情節是否已屬重大、甚至足認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的必要等,桃檢全然未曾做任何調查、舉證。
法院指出,桃檢直接在3月12日就以撤銷緩刑聲請書,向法院聲請撤銷蔡女的緩刑,而且桃檢在該聲請書中,對於蔡女違反緩刑所定負擔的情節是否重大,隻字未提,就逕以蔡第1期款項沒全數還清,率認她並未改過遷善,難認有依據。
另外,蔡女3月31日具狀向法院說明先前實在湊不出5萬元,所以才先付1萬5000元,也曾向管委會說明希望再給多一點時間,法院並於3月27日、4月6日、5月14日及9月7日,四度致電給管委會詢問蔡有無履約,對方說陸續收到2次1萬元、4次1萬5000元。
法院認為,蔡女因資金困難,第1期未全數付清,之後各期如數支付,並再額外多付5000元,以補第1期欠款,並沒有拒絕不履行狀況,顯然和惡意拖延不給付不同,認為桃檢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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