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使用「鍋具女王」菲姐照片 前男友公司應賠6百萬
「鍋具女王」菲姐(甘玉惠)指控前男友丁洋機所有的冠彣公司,未經同意擅用其肖像行銷獲利,求償10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冠彣確實應給付授權金,但就菲姐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每年授權金數額,依心證認合理對價為每年150萬元,判冠彣應給付6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雙方於2008年2月27日簽訂授權契約書,約定菲姐授權冠彣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可使用她的肖像並代言販售公司產品,配合推廣業務。冠彣應於授權期間內給付授權費用,第1、2年各1000萬元,第3至5年每年累進增加10%。
菲姐提告主張,冠彣於2014年至2017年間,擅自使用她的肖像,2017年3月3日還在網路商城利用她的肖像製作廣告販售產品,至少獲取4000萬元不當利益,對方應按每年250萬元計算不當得利,共求償1000萬元。
冠彣委任律師辯稱,契約到期後沒有繼續使用菲姐肖像販售產品,且菲姐肖像是在授權期間所拍攝,因此冠彣擁有影像著作權,即便使用也未侵害菲姐肖像權。
法官查出,冠彣在契約到期後未經菲姐同意,兩度於報紙刊登「菲姐義大利生活館」全版廣告並使用她的肖像,經菲姐提告,最高法院已判決冠彣判應給付150萬元確定。
依學說所謂「爭點效」規定,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當事人所主張重要爭點,本於辯論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特定原因,否則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誠信原則。
判決指出,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菲姐已證明冠彣因使用其肖像卻不用支付對價,故依心證認合理對價為每年150萬元,判冠彣應給付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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