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test
0:00 /
0:00
毒品觀察勒戒見解不一 最高法院大法庭10月29日開庭辯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今年7月中上路,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多數見解認為,對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一、二級毒品者無論三年內是否再犯,均應再聲請觀察勒戒,對全國法院、地檢署投下震撼彈,基層檢察官、法官怨聲四起;最高法院大法庭訂10月29日下午2點半開庭行言詞辯論。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邀請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一般精神科主治醫師林式穀、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專任教授許福生提供鑑定意見;林式穀專長為精神醫學、成癮科學,而許福生專長刑事政策、犯罪學、犯罪預防刑事法。
最高法院表示,此次言詞辯論開庭後,相關錄音檔和簡報資料均會在辯論終結後數日上網,有興趣的民眾可以點選連結收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規定,若犯施用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第一、二級毒品者,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完畢釋放五年後再犯,檢察官應再聲請觀察勒戒;修法後則規定,再犯毒品罪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年限縮短為「三年」,其餘不變。
新制7月15日上路,最高法院8月的刑庭會議多數認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完畢後逾3年再犯,無論期間是否再犯、起訴判刑,應再給一次觀察勒戒的機會,才能落實修法後寬厚刑事政策變革。
但由於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結論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各地檢察官「不知道如何處理手邊的吸毒案件」,高檢署最後召集各地檢署開會討論後,建議偵查中的毒品案件,被告若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治療完畢後已超過3年,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但是裁定確定後「暫不執行」,等到大法庭統一見解後再處理。
此外,審理中案件,吸毒被告若觀察、勒戒超過3年,檢察官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者,宜提起上訴;判決定讞者,等大法庭見解統一後辦理。
延伸閱讀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