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小女童嘿咻僅獲緩刑 再誘14歲少女傳裸照讓他欣賞
曾和誘國小女童性交的楊姓男子,透過臉書結識時年14歲的少女,要求對方傳送裸照,否則封鎖;少女擔心楊生氣,傳送7張裸身並露臉的照片。少女事後報警,士林地院依要求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楊3年2月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改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10月。
楊姓男子(22歲)學歷僅國中畢業,目前從事人力派遣的工作。2016年1月時,楊結識當時僅12歲的國小女童,兩人成男女朋友,楊騎機車載女童離家,並與她發生性關係。新北地院認為楊犯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及準略誘罪,分別是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考量他與女童父母達成和解,雖判2年徒刑,但緩刑5年。
2018年間,楊又在臉書上以「Xuan Yu」帳號和時年14歲的本案被害少女攀談,同年12月26日要求少女自拍裸照讓他「欣賞」,揚言若不從就封鎖女方帳號,而且「不原諒」。少女照辦,再透過臉書對話將裸照傳給楊,但她事後覺得怪怪的,向新北市警報案,士林地檢署偵結後起訴。
被害少女為身心障礙學生,楊在偵查、審理期間認罪。士林地院認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任何非法的性活動,是普世價值,而少女傳送給楊的數位照片、影片,內容不僅裸露胸部、下體,甚至臉還直視鏡頭,這已足引起一般人羞恥感。
雖然士檢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使少年「被製造」猥褻行為之「物品」罪起訴,但士院認為楊傳送「如若不自拍裸照並傳送...要封鎖、不原諒」,以此方式要求被害人這樣做。士院認為楊2018年6月才經新北地院判刑確定,卻仍不知分際再犯本案,無可憫恕。
士院審理時,楊未能取得少女諒解、法定和解,高等法院審理後,則撤銷士院判決,改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減為1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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