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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司強拖女友上車載走 男遭判拘役40天
曾姓男子因對梁姓女友心有不滿,去年11月竟開車到梁的工作處,強行將對方拖至汽車後座,準備載往其住處,所幸梁及時打電話向姊姊求助,並趁機下車逃至附近雜貨店,因梁持續掙扎、呼救,至雜貨店內向老闆求援,曾才放棄離去;新竹地院審理終結,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曾拘役40日。
經查,43歲曾男因對梁女心有不滿,去年11月5日下午竟開車到梁的公司強拖對方至汽車後座,並開車至曾的住處前,期間,梁逮到機會偷偷打手機給姊姊求助,梁姊聞訊立刻報警。不料曾接獲警方通知,要他至派出所說明,竟勃然大怒,繼續開車強載梁,所幸梁及時下車跑到附近雜貨店求助,曾才放棄離去。
法官認,曾僅因感情糾紛,不用理性方法解決,竟率然剝奪梁的行動自由,欲以非法手段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犯罪動機非良善,考量曾坦承犯行,且與對方達成和解,審酌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曾拘役40日,易科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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