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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貼海報及照片誹謗欠債不還還打人 求償156萬獲賠5千
台中市民李男與外籍女子李女有債務糾紛,去年4月間李女在李男胞姊房子大門,張貼李男的大頭照及海報,海報上寫著「騙錢全部324多萬,不還,還拿棍子打人很過分」,經李男請求損害賠償,等語,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權及社會評價,台中地院以李女所為,造成他名譽遭受貶損,精神痛苦,判決李女賠償新台幣5000元。
李男主張,他與李女、潘女有債務糾紛,於另案協商時發生肢體衝突,並互控傷害,當時潘女持李女手機拍攝現場照片。未料,李女於去年4月26日,在中市北屯區即李男胞姊房屋大門上,張貼李男大頭照及手機內照片的海報,並於海報上繕寫「騙錢全部324多萬,不還,還拿棍子打人很過分」等語,貶損他的人格權及社會評價。
李男因而身心遭受痛苦,請求房租損失費新台幣6萬2000元、門鎖換裝費2500元及精神慰撫金150萬元等,共求償156萬4500元。
李女辯稱李男欠錢不還,因為一直找不到李男,才會這樣做,希望李男盡快出面解決欠錢的事,她現在反而被告,覺得不公平。
承審法官認李女所為,已侵害李男的名譽,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李女的加害情節、李男精神上所受痛苦,認李男請求精神慰撫金,於5000元範圍內,尚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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