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載姪女婿飛航墜大鵬灣雙亡 教官妻小須賠526萬
超輕航機教練柯銘修4年前駕機載姪女婿楊宗儒,卻墜入屏東大鵬灣潟湖釀雙亡,楊的4名家人對柯家、超輕飛行發展協會等求償,也對鵬管處、民航局提國賠。一審判柯銘修的繼承人等應賠626萬多元,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柯是受請託載楊,雙方也是姻親同感痛苦,酌減金額,改判賠526萬多元,仍可上訴。
這起意外發生於2015年3月16日,66歲退役機師、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常務理事柯銘修,招待姪女婿楊宗儒架飛機遊大鵬灣潟湖,不料10點10分起飛,10點40分就被目擊垂直墜落潟湖,消防人員將兩人從水中救起,分別送輔英醫院、安泰醫院急救,不幸都不治。
楊宗儒的4名家人事後提告認為,事發地屬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相關空域飛行活動,則由鵬管處以BOT案交付大鵬灣公司,公司再委託超輕飛行發展協會執行,這些單位與駕駛員柯銘修、陸姓輕航機主都該負責任,而民航局怠於監督也有責,應賠4名家人共1023萬元。
一審依飛安會調查報告認定,此次飛行屬柯銘修搭載親屬及友人的私人活動,但當天第2趟飛行時,因跟前趟乘客體重相差30多公斤,載具總重、重心都不一樣,柯銘修沒執行載重平衡計算,才造成失速墜落,屬操作不當的人為疏失,判柯的繼承人3名妻小、陸姓輕航機主,要連帶賠楊的4名家人626萬元。
全案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為楊家人沒先以書面向民航局請求協議,就起訴民事,不符起訴要件,另也沒舉證鵬管處、大鵬灣公司、飛行協會構成的侵權行為,此部分的國賠及求償都駁回。
二審也認為,陸姓機主早在事故前就賣出輕航機,也無責任,須負賠償責任的為柯銘修的3名家屬,不過考量柯是出於受請託的好意行為,且雙方為姻親,發生憾事柯家、楊家都同感痛苦,減少精神慰撫金的賠償額,改判柯家3人須賠52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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