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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齡女賣門號賺500元 歹徒卻拿去騙11.5萬元黃金
台中市林姓女子在去年8月間以300元向人購買一張SIM卡後,再以500元價格,轉賣給綽號「小恩」的詐騙集團,藉此獲利500元,歹徒取得該手機門號後,向苗栗縣張姓女子謊稱,有管道可高價販售黃金,只要張女協助刷卡即可,張女不疑有他,到銀行購買11.5萬元黃金後,交付給一名歹徒,事後才知受騙,警方循線查獲林女,台中地院審結,依幫助詐欺罪,判林女拘役20天,得易科。
根據判決書,台中市林姓女子(27歲)在去年8月17日,以300元向人收購手機門號後,於同年9月14日,以500元代價,在台中火車站外第一廣場,將門號販售與年籍不詳暱稱「小恩」所屬的詐騙集團。歹徒取得門號後,在同日晚間就以LINE暱稱為「劉建連」的帳號,向苗栗縣張姓女子謊稱,有管道可以高價賣掉黃金。
張姓女子為了賺錢,不疑有他,隨即到苗栗縣頭份市某銀行,刷卡購買11.5萬餘元的黃金,隨後在交付給歹徒,張女事後遲遲收不到販售黃金的獲利,才知受騙上當報警。
警方循線查出歹徒使用的門號是林女所販售,循線通知林女到案說明,林女否認有幫助歹徒詐欺的意圖,全案依幫助詐欺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檢方偵結起訴。
台中地院審結,認定林女明知目前社會以各種方式詐財惡質歪風猖獗,令人防不勝防,復加以詐財者多借用人頭行動電話晶片卡致使警方追緝困難,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還甘願淪為販售人頭行動電話晶片卡,以供他人逃避犯罪查緝,破壞社會治安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困難,且造成被害人損失,但考量到林女在案件審理時已承認犯行,依幫助詐欺罪,判拘役20天,得易科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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