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藥害的? 唐姓躁鬱男強吻4歲女童 情堪憫恕減刑
唐姓男子2年前在廟裡強吻4歲女童,犯行全被監視器拍下,偵訊、開庭卻否認親吻嘴巴,只親臉頰,僅是一般玩耍。士林地院認為唐避重就輕,考量他有服藥需求,當時因換藥導致病情發作,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6月。高等法院認為「情堪憫恕」,今撤銷原判決,改處10月徒刑。
唐患有躁鬱症,長期服藥治療,2018年9月19日傍晚6點40分在新北淡水崁頂太子廟散步,見一名女童在玩耍,趁她母親不注意,數度強抱女童。唐不顧女童左右轉頭、後仰閃避抗拒,強吻女童嘴巴,女童驚慌。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唐犯行明確,強吻女童嘴巴。女童警詢、偵訊都說當時非常不舒服、感到嫌惡和懼怕。士院認定唐已婚且育有幼子,是具性經驗的成年人,強吻行為客觀上屬刺激、滿足性慾行為,時間還不短,有猥褻故意。
士院認為唐因有服藥需求,當時更換藥物致情緒不穩,認知行為能力比一般人低,依規定可減刑。不過,唐避重就輕、否任犯行,不具悔意,雖已與女童家屬達成和解、家屬同意不再追究,仍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1年6月。
高等法院審理時,唐坦承環抱女童、親吻臉頰,但仍否認親嘴巴,且否認有強制猥褻犯意。高院審酌唐是躁鬱症患者,長期遵照醫囑服藥,但案發數月前,經醫師更換藥物,導致病情不穩,案發時已處於「輕躁症發作」,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呈顯著降低的狀態,一時失慮才觸法。
高院認為唐無前科,也數度向被害人父母致歉並賠償,若處以本罪依法減輕後的最低法定刑度(本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顯著降低,依法可減輕其刑至1年6月以上),仍過重,因此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唐在犯案後已調整藥物,且固定回門診追蹤治療,高院改判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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