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網路下注對賭獲無罪 法官:非公共場所與法有間
台中市莊姓男子在去年間以手機、電腦連線到「首席娛樂城」賭博網站後,申請加入會員,並到超商將賭資儲值到帳戶內兌換點數,以台幣1元兌換1點的方式,在該網站簽注,莊因此玩「百家樂」方式,與網站對賭,贏了9萬餘元的賭金,警方事後查獲後,將莊依賭博罪送辦,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檢方未提供證據證據莊下注時有其他賭客得以觀看,與賭博罪構成要件中的「公眾得以出入場所」有別,判莊無罪。
根據判決書,莊姓男子明知「首席娛樂城」賭博網站,屬於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的網路賭博網站,但為了賭博賺錢,他涉嫌從去年不詳時間開始,在自己的住處以其他所使用的電腦、行動電話連線到該網路賭博網站,並申請加入該網站會員並取得帳號、密碼,多次至超商以i-bon系統索取代碼至櫃台繳費方式,將賭資儲值至該網路賭博網站所指定帳戶內以兌換點數,兌換比例為1比1。
莊以會員帳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後下注,與與該賭博網站對賭,莊是點選該網站提供的「百家樂」遊戲,以押注莊家或閒家方式,與該賭博網站對賭。若其押中點數即可贏得倍率的賭金,該賭博網站並將贏得之賭金匯入莊的帳戶內,莊因此獲得9萬餘元的賭金,但遭檢警循線查獲,並依賭博罪函送法辦。
台中地院審理時,莊辯稱,下注時是一對一,網站的其他會員無法看到其對賭的情形,其下注的部分沒有其他賭客加入或在線上觀看,他也無法看到其他會員賭客賭博的情形。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賭博罪在成立上,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不過此案是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的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賭博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的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情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空間,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難認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不同,判莊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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