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紅燈滑行至斑馬線挨罰1800 法官認證不算闖紅燈
李姓男子去年騎機車在高雄大興街與大裕路口停紅燈,緩緩滑行到斑馬線前方,結果遭人檢舉,事後收到1張闖紅燈罰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地院認為,李雖穿越停止線,但當時兩腳著地,應沒有闖紅燈的意圖,判撤銷這張1800元的罰單,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2019年8月19日中午12點47分,騎機車在高雄三民區大興街與大裕路口,因被檢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行為,三民二分局員警逕行舉發,李接獲後雖陳述不服,高市交通局仍認定違規,開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李於是對交通局提行政訴訟。
李姓男子主張,他當時花了5秒緩慢駛過停止線,至斑馬線前煞車腳著地,並沒繼續向前行駛,無闖紅燈意圖,跟一般闖紅燈車輛未減速、快速行駛通過路口有明顯不同;他只是想在綠燈亮起的第一時間左轉,才停在較前面,也沒阻擋到行人或車輛通行權利,應撤銷罰單。
高市交通局審理時指出,依檢舉人的採證畫面,能發現李姓騎士在紅燈時通過停止線,車身已超越停止線,足以妨害其他方向的人、車通行,故以闖紅燈論處;交通局也批,假使駕駛人對交通號誌、標線等,全憑個人主觀的認知或過往經驗,就能恣意違反,將無從建立交通秩序,也無法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
法官認為,闖紅燈違規,主觀上要有「無視紅燈警示而穿越路口之意圖」,客觀要有「超越停止線達到路口範圍或足以妨害人車通行」的行為,但依據檢舉影片,李姓男子持續至通過行人穿越道後才停車,左腳著地,號誌仍為紅燈,顯見他並沒闖紅燈意圖,否則不會腳部著地,此部分就不符闖紅燈的先決條件,所以認事用法有錯誤,至於是否應另依其他道交條例裁罰,由高市交通局決定。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