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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見解 詐騙集團傳假資訊就算「著手」犯罪
最高法院今做出指標性判決,認為詐騙集團向被害人傳遞假資訊,有侵害財產疑慮時,就屬於「著手」犯詐欺罪,並非以實際取得財物作為「著手」的時間點,另認為「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應以「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為準。
最高法院承審陳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案件,陳被認定二度提款交給共犯,一、二審均認為陳首次提款犯加重詐欺、組織犯罪,從重論以加重詐欺罪,判刑1年1月;陳第二次提款則單以加重詐欺罪,判刑1年2月,應執行1年4月徒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最高法院指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被告向被害人施以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讓被害人財產有被侵害的危險,就屬於「著手」犯詐欺取財罪,而非以取得財物的先後順序為依據。
再者,最高法院認為,被告參加詐騙集團犯多次加重詐欺犯行,因部分行為被發現較晚,或偵查階段先後不同,導致起訴後由不同法官審理 ,為讓法院審理範圍明確,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來認定「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最高法院表示,至於「另案」起訴的其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使是事實上的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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